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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注冊條例
方法/步驟
1
資產分類
資產管理公司分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另一類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第一類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它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
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管理業務部或成立資產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基于這種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分散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之中。
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管理業務部或成立資產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它們屬于第一種類型的資產管理業務。基于這種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分散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之中。
第二類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它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創新等方面多有建樹。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特點
政策與市場并重
從以上設立可見,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具有獨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特殊的經營目標(政策性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采取市場化手段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及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資產處置、公司重組、證券承銷、兼并等等,很多業務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資銀行),這一狀況為其日后可能較為獨特的運營模式埋下了伏筆,其運營模式呈現出“政策性保障與市場化運營”并重的特點。
(1)政策性保障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
由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主要來源于國有企業,設立初衷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收購范圍和額度均由國務院批準,資本金由財政部統一劃撥,其運營目標則是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并且,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為此,不良資產的收購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處置中,國家給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活動中享有稅收等一系列優惠。這種強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為資產管理公司發揮運營功能與資源調配機制的一種有效前提;否則,在推動國有資本的運作中,很可能會受到許多非市場因素的干擾,致使預期目標不能順利達到。
(2)市場化運營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手段
資產管理公司具體的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包括:收購并經營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資產管理范圍內的擔保;直接投資;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資產管理公司注冊條例
經營范圍
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
投資管理;資產管理;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項目投資;會議服務;經濟信息咨詢;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經濟合同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
資產管理;投資管理;項目投資;投資咨詢;企業管理;財務咨詢(不得開展審計、驗資、查帳、評估、會計咨詢、代理記帳等需經專項審批的業務,不得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查帳報告、評估報告等文字材料。);銷售機械設備、建材、日用品。
資產管理公司注冊條例
管理方式
資產管理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方式之一:直接入主,通過重組及加強主營業務來扭虧,或注入新的優質資產來改善
資產負債結構。方式之二:申請破產處理,最大限度收回債權。
方式之三:務實支持重組方的重組,同時尋求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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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策略 投資策略的風格化:要想取得杰出的業績,就應該特行獨立,與大多數人的投資策略不同,否則就很難脫穎而出 。投資策略的多元化:每一種投資策略都有對其有利或不利的市場環境,當市場對某一策略不利時,單一策略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
投資策略的靈活性:投資策略的風格化與多元化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為協調矛盾,可以運用類似"雨傘基金"的制度安排。
投資策略的創新性:證券投資機構應該設立專門的策略創新組織,時刻注意在投資方法、投資工具、投資對象等方面展開創新。
注冊條件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第10條的規定: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并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干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條件:
(一)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二)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業務范圍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10條的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活動:(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并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
(一)項目投資;(二)資產管理;
(三)投資管理;
(四)投資咨詢;
(五)投資顧問、財務顧問;
(六)企業管理等。
經營范圍
一般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受托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并購及項目融資;財務顧問;委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
具體經營范圍:
(一)收購并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二)追償本外幣債務;
(三)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四)本外幣債權轉股權,并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五)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六)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九)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
(十)接受委托,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托,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的委托,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一)運用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進行必要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注:以上十二項需到銀監會審批;概括為:
1、主要包括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的服務,追加投資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2、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受托或委托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
3、不需要審批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供應鏈管理及配套服務,受托或委托資產管理業務(不含金融資產)。
運營管理
(1)確定投資目標和投資政策。根據資產管理的風險、委托人的收益偏好特征,來確定投資目標、標的范圍和投資策略。(2)制定資產配置策略。進行全面徹底的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制定資產配置策略。
(3)投資目標選擇。對具體的投資標的全面分析考量,分析標的范圍內各種資產的風險、收益,尋找被市場錯誤定價的證券。
(4)建立資產組合。確定投資資產品種及各種資產的投資數量,使基金所建立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征符合資產管理的目標。
(5)資產再平衡。根據市場的變化,確定資產的買進和賣出,對已經建立的資產組合進行適當的調整。
(6)投資組合績效評估。對資產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包括委托管理資產的收益、風險、目標完成情況等。
(7)投資者關系管理和客戶服務。投資銀行被要求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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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術 根據傳統的設施管理流程,資產管理也應具有以下幾個功能模塊:(1)信息管理:包括數據采集、分析、處理、維護及更新。
(2)系統分析方法:即技術狀況評價和使用性能預測。
(3)優化管理法:即資源合理分配與綜合管理。
(4)計劃安排與報表輸出:即項目實施計劃。
資產管理公司注冊條例
運作程序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運作程序如下:(1)審查客戶申請,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文件,并結合有關的法律限制決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機構。但商業銀行由于不能從事信托和股票業務,因此不得成為委托人。還有一些基本要求,如個人委托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機構委托人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對其所委托資產擁有合法所有權,一般還須達到受托人要求的一定數額。一些按法規規定不得進入證券市場的資金、如信貸資金、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和J國家指定專款專用的資金都不得用于資產委托管理。
(2)簽訂資產委托管理協議。協議中將對委托資金的數額、委托期限、收益分配、雙方權利義務等做出具體規定。
(3)管理運作。在客戶資金到位后,便可開始運作。操作中應做到專戶管理、單獨核算,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不得騙取客戶收益。同時還應遵守法律上的有關限制,防范投資風險。
(4)返還本金及收益。委托期滿后,按照資產委托管理協議要求,在扣除受托人應得管理費和報酬后,將本金和收益返還委托在國際上,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都有較為嚴格的規定。我國只對資產管理業務中的證券投資基金制定了專門的法規。
資產管理公司注冊條例
END注意事項不需要審批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需審批經營范圍:受托或委托資產管理業務(含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