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開具規則。
2021-10-25 10:47:35發布
1.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向外收款的經營活動,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 特殊情況下,付款人應向收款人開具發票;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逐列和全部時間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3.電腦開票必須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使用國家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按序號裝訂成冊;4.發票僅限于在市、縣范圍內領取和購買發票使用的單位和個人,超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場所發票;5.發票開具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稅務登記注銷前,應當注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6.一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商品名稱和金額;7.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8.發票在有效期內使用,到期作廢。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納稅人不得為下列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應稅勞務;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向境外銷售應稅服務;5.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6.將商品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7.將貨物免費送給他人;8.提供轉讓無形資產或出售不動產的非應稅服務。 9.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不得開具專用發票。